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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5月15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
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6年1月3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选择适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十六条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身体状况,为他们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七)未经批准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吉林省分散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第56号令)
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均应按照本规定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规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继续扶持和稳定集中就业。
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1999]41号)
保障金要以法人单位或产业(行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位核算缴纳。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协助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
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人牵动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
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行政处罚;拖欠保障金的,要;拒绝交纳的,要通过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和助残奖学金支出;(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四)经同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献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03]8号)
残疾人兴办社区服务网点或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失业就业登录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方便,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户登记管理费、变更费;各级税务部门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吉林省“自强就业助残行动”实施方案》(吉就联发[2003]2号)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3年至2005年,由省残联、省劳动保障厅共同组织,在全省开展以促进残疾人就业为宗旨的“自强就业,助残行动”。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要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奋斗目标,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政策扶持、资金扶助、就业援助为手段,在激励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同时,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多种形式就业。
(责任编辑:残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