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


  

  “十五”期间,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以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重症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程”和“彭年光明行动”为重点,带动了康复工作全面开展,扩大了残疾人的受益面,圆满完成了任务。全省共有19万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5.86万例,为3895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培训家长1219人次;康复训练聋儿2237名,使730名聋儿回归主流,入普率达到32%,培训家长2820人次;肢体残疾人功能训练2367名,有效率92%;智力残疾儿童能力训练1,727名,有效率达80%;脑瘫儿童康复训练562名,有效率达85%;为残疾人供应用品用具10万余件,建立7个普及型假肢矫形器装配站,为贫困缺肢者装配假肢4241例、矫形器3449例;为297名麻风畸残者免费配发辅助器具1122件,在覆盖1912万人口的8个市州、39个县(市、区)开展了“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有1.14万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得到综合防治康复。同时,积极开展残疾预防,控制残疾发生。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推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进程,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与康复配套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十一五”期间,全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抓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吉林的发展机遇,紧紧围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为载体,以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基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加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和康复人才培养,提高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的整体水平,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受益面,努力缩小残疾人康复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差距,不断开创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新局面。

  二、任务目标

  ——加强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复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能力。全省80%的市辖区和70%的县(市)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医疗救助工程”和“彭年光明行动”,推动“康复进社区,服务进家庭”,使22万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

  ——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7.425万例(其中贫困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8190例),人工晶体植入不低于87%,建立14个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市县,为3500名贫困低视力者免费配用助视器,培训1050名低视力儿童家长,在省和市州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建立9个低视力康复部,对1000名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对1690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其中为170名贫困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经费),培训1690名聋儿家长,实施“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试点;实施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400例,对1960名肢体残疾人开展社区康复训练,通过机构康复训练460名肢体残疾儿童,对1960名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开展康复训练,对980名智力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承担社区康复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普遍开展成年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

  ——在覆盖2千万人口的41个县(市、区),对11.8万名重性精神病患者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为1万名贫困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在9个试点城市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建立示范性康复设施,培训孤独症儿童筛查、诊断、康复训练专业技术人员。

  ——健全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网络,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10万件(其中为贫困残疾人免费发放1万件);为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大小腿假肢各1500例、功能补偿矫形器350例。

  ——加强各级康复中心和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以及其他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建设省残疾人康复就业中心,扩大服务范围,发挥技术资源中心的示范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形成残疾人康复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与机制。

  ——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减少残疾发生。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

  残疾人康复工作各项任务是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步实施,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制定相关扶助残疾人医疗康复的优惠政策和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残疾人康复领域的政策法规,将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列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制度,确保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得到特殊保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重要问题,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总结,协调与指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按照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同时,依据《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

  (二)整合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1、社区康复

  (1)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化的社区康复工作体系

  ——组织管理:加强政府领导,完善省、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并积极开展工作。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和康复医疗保障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社区康复计划。街道、乡镇残联协调有关单位,统筹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和康复资源,因地制宜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社区康复协调员,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

  ——技术指导:调整和充实各级社区康复技术指导组,在推广实用技术、培训人员和评估康复效果等方面发挥作用。建立和完善省级、市州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加强规范化管理,不断扩展康复业务,扩大服务领域,发挥技术示范和指导作用。整合当地康复资源,县(市、区)建立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发挥普及知识、人员培训、社区家庭指导、咨询转介等服务作用。

  ——社区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职责范围,统一部署、检查和奖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同时,发挥社区、星光计划设施、福利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民办康复机构的作用,建立适应各类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康复站,形成社区服务网络。以社区和家庭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2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档案

  ——县(市、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人的数量、类别、分布、生活状况、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等。

  ——乡镇和街道残联指导社区、村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档案。

  ——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现状,及时调整康复计划,更新统计汇总数据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3提高社区康复服务能力

  ——将康复医学教育纳入省教育计划,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加强在职人员培训,建立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形成康复技术骨干和师资队伍。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适合当地的康复人员培训规划、培训制度和效果评定办法。采取多种形式举办社区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班,建立资格认证及上岗制度,形成稳定的社区康复工作队伍。

  ——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对社区康复工作的投入,为社区康复站(点)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提高基层卫生机构和社区康复站(点)的服务能力。因地制宜开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区康复工作,应用适宜技术,提高康复训练质量。

  4为各类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

  采取机构训练服务和家庭训练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城市以社区、农村以乡镇为平台,针对各类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辅助器具服务、咨询服务和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同时,大力开展健康促进活动,预防各种残疾发生。

  2、视力残疾康复

  (1)白内障复明

  ——继续组织实施“视觉第一光明扶贫行动”和“彭年光明行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做好眼病筛查、知识普及、白内障患者手术转介工作。城市医院眼科和复明中心为具备手术指征的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不低于92%。加强县级医院眼科建设,提高诊疗水平,人工晶体植入率不低于72%。

  ——各级卫生部门和残联要重点组织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就近到扶贫治疗白内障定点医院接受免费复明手术工作,组派医疗队赴边远、贫困、发病率高,技术力量薄弱县(市)巡回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不低于95%。

  ——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按规定对白内障手术费用予以报销;贫困患者手术费用,纳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省和地方按要求组织开展贫困患者专项救助活动。推广建立白内障无障碍县(市、区),形成白内障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2)低视力康复

  ——卫生、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将低视力康复工作纳入职责范畴,各司其职,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残联负责组织贫困低视力者验光配镜工作。在省、市州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设低视力康复部,开展低视力验光、助视器验配和使用训练及助视器展示和供应服务。市州、县级市医院眼科普遍开展低视力检查诊断、助视器验配、训练指导、转介服务和随访等工作。

  ——盲校开展低视力儿童家长培训工作,并对在校低视力学生进行康复。引导、鼓励眼镜店设立助视器销售专柜,提供验光、助视器验配和使用训练服务。社区开展低视力预防宣传教育活动,负责低视力者康复需求调查,开展儿童家长培训。

  (3)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及家庭针对不同年龄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会同有关单位,为盲人提供定向行走辅助用具,扩大助视器供应品种和数量,为低视力者提供信息服务,形成助视器供应服务网络。

  3、听力语言残疾康复

  1完善聋儿康复服务网络

  ——进一步完善以省聋儿康复中心为技术资源中心,市、县级注册语训部为骨干,家长指导部(站)为依托,社区和家庭康复为基础的聋儿康复工作网络。坚持巩固、完善、提高、发展的原则,加强各级聋儿康复机构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发挥聋儿家长指导部(站)作用,指导基层聋儿康复工作。卫生、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县级语训班(点),就地就便开展聋儿康复训练。

  ——按照省、市级聋儿康复中心建设验收标准,进一步加强聋儿康复中心建设,健全听觉康复、语言训练和社区指导三项业务功能。引导、扶持、规范社会办聋儿康复机构。

  2开展成年听力语言康复工作试点

  ——省和各级聋儿康复机构增设听力语言康复中心(部、班),面向成年听力语言残疾人,开展耳聋预防宣传、听力筛查、康复咨询指导、助听器验配等工作。每年以组派小分队的形式,为社区和基层的成年听力语言残疾人提供康复技术服务。

  3对贫困聋儿进行康复救助

  ——继续实施“小嗽叭聋儿助听行动”,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贫困聋儿康复救助的投入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广开社会救助渠道,扩大贫困聋儿康复受益面。建立听力技术专业人员及听力语言康复语训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完善听力技术及语言训练服务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从业机构管理。

  4、智力残疾康复

  (1)建立健全社会化工作体系

  ——组织管理: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制定政策,安排任务、落实经费。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工作。教育部门发挥特教学校在师资、教学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培训人员,普及知识,提供训练方法与技术,指导智力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开展康复训练服务。卫生部门发挥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开展智力残疾预防、筛查、评定、早期干预及咨询、转介工作。民政部门将智力残疾康复纳入社区服务计划,保障贫困智力残疾人基本生活,为智力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组织志愿者广泛参与智力残疾人康复工作,在社会福利院(所)和智力残疾人较集中的单位,组织智力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残联负责制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智力残疾康复工作计划,开展需求调查和人员培训,提供康复服务,进行考核验收。

  ——技术指导:省、市州、县(市、区)指定一所教育、卫生或康复机构,建立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专家组,配合本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技术指导、摸底调查、人员培训、知识普及、检查评估等工作。

  ——训练服务:省、市州残疾人康复中心内普遍增设智力残疾康复部,直接开展训练服务。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智力残疾综合康复服务。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和社区,配备专兼职康复员在社区内为智力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充分发挥各级智力残疾人亲友会的作用,了解掌握智力残疾人康复需求,组织开展康复活动。

  (2)做好特需人群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早期干预

  ——在缺碘地区开展补碘宣传教育,使特需人群普遍增强科学补碘意识,自觉补碘,预防智力残疾发生。

  ——将智力残疾儿童早期发现、早期诊断纳入儿童卫生保健服务,建立智力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报告制度。对苯丙酮尿症等可预防智力残疾发生的儿童进行健康指导和康复治疗。对已确诊的智力残疾儿童及时转介到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开办的特教班、幼儿园等单位,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

  (3)开展有针对性的多样化康复服务

  ——在有条件地区兴建集康复、教育、文娱、劳动等内容为一体的智力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就业机构,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系统化、终生性康复服务。

  ——立足社区和家庭,对智力残疾儿童开展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对成年智力残疾人开展生活自理、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提供日间照料、娱乐活动、支持性就业等社区康复服务。

  5、肢体残疾康复

  (1)完善社会化康复训练服务体系

  ——加强组织管理。省和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区肢体残疾康复工作计划,分解任务,协调实施,督导检查并进行统计汇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残联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组织手术医疗队,选择手术定点医院,督导检查矫治手术医疗工作。

  ——加强技术指导。建立健全省、市州肢体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及技术指导组,制定技术标准,统编培训大纲,培训技术骨干,推广实用技术,深入基层指导和评估验收。依托有条件的医院或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县(市、区)肢体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协助实施本地肢体残疾康复工作计划,承担国家重点康复训练任务,开展技术指导和社区、家庭康复人员培训。

  ——完善服务网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普遍建立康复医学科,城乡基层卫生机构普遍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对肢体残疾人进行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指导。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创造条件,建立肢体残疾康复部,开展适宜的康复训练项目。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康复员,负责摸底筛查、建档立卡,宣传康复知识,提供转介服务。

  2实施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和开展肢体残疾儿童机构康复训练

  ——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为具备手术适应症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残联负责病源筛查和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手术矫治后辅助器具配备工作;承担手术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实施手术,进行术后随访,指导术后康复训练,提供辅助器具配备咨询服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康复科及省、市残联康复中心,为脑瘫和其它肢体残疾儿童提供运动功能、姿势矫正、语言交往、生活自理方面的康复训练和引导式教育,适时选配辅助器具,并对康复效果进行阶段评估,提高康复训练质量。

  6、精神病防治康复

  (1)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

  ——组织管理:制定印发《吉林省“十一五”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县(市、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民政、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精神病防治康复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精神病防治康复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卫生部门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基层卫生服务内容,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组织所属精神卫生机构及各级医务人员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指导康复训练。民政部门及时收容和治疗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精神病患者,在医疗、康复、就业、扶贫救济、社区服务等方面对贫困精神病患者予以扶助。公安部门认真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各级残联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服务工作,组织精神病患者治疗后的康复训练,协助卫生、民政等部门,对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技术指导:省神经精神病院为省精防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各市州、县(市、区)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作为技术指导中心,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技术指导,指导基层开展摸底调查,对患者进行诊断,制定治疗与康复方案,开展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等。

  ——治疗康复:以精神卫生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为依托,以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发挥村卫生所(室)、单位医务室以及监护小组的作用,形成住院、门诊、家庭病床、家庭看护相互配合的治疗系统。

  ——精神卫生机构承担重度急性期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为病情较重且不稳定、没有条件住院的病人设家庭病床,向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转介病情稳定出院的患者。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在村(居)委会及监护小组的协助下,定期随访病人,开展康复期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和社区康复,早期发现精神疾患,根据需要及时转诊。村卫生所、单位医务室以及监护小组在社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医生的指导下,督促患者按时服药,进行康复训练,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医务人员报告。

  (2)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

  ——多方筹措资金,加强精神病康复机构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扶持建立一所示范性精神病康复机构,通过工疗站、农疗基地、活动中心、托养中心、中途宿舍、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多种载体,为精神病患者康复创造条件。根据需求,利用社区康复站等社区服务设施开展精神病患者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家属培训等康复活动。

  ——对特困精神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将贫困精神病患者的门诊和住院费用纳入城乡医疗康复救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逐步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形成制度化救助机制。继续开展“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救助工程”,重点解决贫困精神病患者急性发病期住院和稳定期免费服药的问题。

  ——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建立省级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选择9个试点城市,发挥现有妇幼保健、特殊教育网和有关社会力量的作用,探索建立孤独症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康复训练的干预体系。

  7、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

  (1)建立完善服务网络

  ——完善省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功能,开展假肢和矫形器装配、辅助器具供应、辅助器具适配评估以及产品展示等服务,并指导全省开展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完善已建的6个市级普及型假肢装配站的功能,全面开展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工作,发挥所辖地区的技术资源中心作用;未建普及型假肢装配站的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或综合服务设施,要设辅助器具供应服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需求开展服务。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要开展辅助器具知识宣传、产品展示、信息咨询、配送等服务,逐步向社区和有条件的乡镇延伸。

  (2)对贫困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予以补贴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建立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对贫困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给予扶助。

  ——继续组织实施“帮你站起来助行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多方筹集资金,为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功能补偿矫形器和配发辅助器具给予补助。

  ——选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开展试点,制定贫困残疾人接受辅助器具服务的扶助政策,逐步纳入社会保障范畴。

  (3)加强专业人员培训

  ——各级供应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假肢矫形器制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装配和服务质量。

  ——做好假肢矫形器制作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工作,促进规范行业发展。

  (三)加强队伍培训,宣传普及康复知识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医院康复科和残联康复中心,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康复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以及效果评定办法。使用国家统一印发的基层精防康复和社区康复等培训教材,举办培训班及进修班,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康复管理人员,眼科、低视力、孤独症康复技术人员、盲人定向行走训练骨干,听力技术专业人员和语言康复教师,智力残疾康复人员和亲友,肢体残疾康复师资和业务骨干,精防和社区医生、康复员、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康复基本知识和实用康复技术及方法,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培训合格率达95%,基层康复训练服务机构至少有1名能胜任工作的康复人员。努力做到持证上岗。各级康复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业务学习、研讨、考核、奖励和资格认证及上岗制度,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康复专业服务能力,形成一支专兼职结合稳定的康复工作队伍。

  ——以“助残日”、“爱眼日”、“爱耳日”和“世界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日”、“世界麻风病日”和康复工程启动仪式等多种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专题报道、新闻热线、知识讲座、编写印发通俗易懂科普读物、宣传画册、康复训练图册、音像制品和光盘、知识读本等,广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传授康复训练方法,提高公众防治和康复意识,针对遗传、疾病、中毒、意外伤害、有害环境等主要致残因素,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从源头上减少残疾发生。营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重视、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落实专项补贴经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残疾人康复经费以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和残疾人自筹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康复任务,足额落实经费。

  ——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经费。通过采取积极开展社会募捐和争取国际援助以及减免费用等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一方面继续从全省统一开展的“慈善救助双日捐”资金中支持一部分,另一方面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康复定向捐助。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逐步将相关残疾人的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医疗和康复提供特殊倾斜和扶助。

  ——中央和省根据各地任务完成情况,对贫困精神病患者、白内障复明、低视力者、聋儿康复训练、装配普及型假肢和矫形器、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儿童、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等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康复经费用于重症贫困精神病患者和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和康复补贴,调查摸底、建档立卡、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康复机构训练器材、辅助器具、社区医生和康复员补助等。

  严格按照国家、省康复经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单独设置账页,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审批管理和使用制度,不得挤占、挪用。定期向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做到救助对象准确、发放手续健全。

  四、检查验收

  ——市州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每年要对所辖县(市、区)康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和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10日,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

  ——省康复办将依据国家规定的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检查验收标准,2008年上半年进行中期检查,2010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责任编辑: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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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6-29 16:02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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